喷漆一个车门贬值多少,车子有补漆二手会亏很多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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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贬值损失虽然客观存在,但这种损失属于间接损失,而且不易确定,法院在审理时非常慎重。机动车贬值损失得到支持的要点究竟是什么呢?

本文查询了最新的裁判案例,从中破解机动车贬值损失认定的程序、标准、原则和注意事项,实务要点全解,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部分 裁判案例

案例1 支持机动车贬值损失

(2021)京民申6594号

裁判要旨

租车费及车辆贬值损失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直接侵权人应对案涉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合理赔偿责任。

质疑鉴定机构资质,不认可车辆贬值损失鉴定意见,应提交有效证据予以反驳。

裁判观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财产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根据相关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人王某驾驶车辆造成他人车辆损坏,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王某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对案涉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合理赔偿责任。现根据四方公司提交的相关票据、合同等证据,能够证明四方公司因案涉交通事故产生了拖车费、车牌办理费及车载物品损失。四方公司主张的租车费实为因车辆受损不能正常使用而产生的替代性交通工具的费用,符合常理。

关于贬值损失,因受损车辆为新车,贬值损失实际存在,经鉴定案涉车辆存在贬值损失125200元。四方公司因上述损失,同时起诉了侵权责任人王某及相关保险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鉴于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限额内理赔完毕,应当由中顺公司在三者险项下予以赔付,但因租车费及车辆贬值损失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故应当由王某予以赔偿。王某关于四方公司相关损失已得到赔偿,其无权再行主张权利的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王某质疑鉴定机构资质,不认可车辆贬值损失鉴定意见,但未能提交有效证据予以反驳。

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案例2 不支持机动车贬值损失

(2021)沪民申2463号

裁判要旨

受损车辆通过更换及修理零配件的方式进行修复,其损失以恢复原状的责任承担方式得到了弥补,申请人亦没有证据证明其受损车辆性能、安全性因事故而降低,也未就其承受贬值损失以及损失大小提供证据证明,故其主张新车贬值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裁判观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上海市相关法律规范规定,在上海市从事网约车营运服务的驾驶员,应具有上海市户籍并持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等证件,但裴某未提交前述证明,属于非法从事网约车营运业务,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的合理停运损失应当由侵权人赔偿的情形。关于新车贬值损失,现本案受损车辆通过更换及修理零配件的方式进行了修复,其损失以恢复原状的责任承担方式得到了弥补,申请人目前亦没有证据证明其受损车辆性能、安全性因事故而降低,也未就其承受贬值损失以及损失大小提供证据证明,故其主张新车贬值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未予支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认同。

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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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律师评析

一、机动车贬值损失的法律依据

1、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该条没有区分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更没有提到贬值损失。

2、司法解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该司法解释列举的财产损失中,并未将贬值损失包含在内,视为不支持车辆贬值损失。但是,当车辆全损或推定全损的情况下,支持车辆的重置费用。

3、法院审理指南

(1)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2017)

“六、赔偿范围与标准——财产损失”项下列举六类财产损失,但不包括贬值损失,实际上也是不支持机动车的贬值损失。

(2)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2019)

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主张车辆贬值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谨慎认定。

该指南也是审慎支持车辆贬值损失。

4、保险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

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任免除”条款中,均约定“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这里其实就是关于贬值损失的约定。

二、机动车贬值损失的性质认定

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交通事故造成财产利益的直接减损,包括车辆维修费、车载物品损失、施救费、车辆重置费用等。

间接损失是指可归责于加害人的原因事实使受害人应得或已得利益的减少或丧失,通常包括停运损失、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贬值损失等。

间接损失的性质认定非常重要,它决定了财产损失的赔偿主体、赔偿原则等相关问题。如果是直接损失,侵权人必须进行赔偿,属于法定赔偿的范畴。

三、机动车贬值损失的赔偿主体

交通事故中,一般是按照过错原则进行赔偿,全责方赔偿对方的全部损失,互负责任的,各自按照过错比例对对方的损失进行赔偿。所以,具体到机动车贬值损失上,法院若支持该诉请,则一般由侵权人承担。驾驶员履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失的,赔偿责任主体为用人单位。

在有保险公司作为涉案车辆保险人时,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是保险合同关系。审查的重点是:间接损失是否属于理赔范围,间接损失作为免责条款,保险人是否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证明义务履行则免责,由侵权人自行赔偿,未履行则由保险人在保险限额内赔偿。

四、机动车贬值损失的鉴定程序

贬值损失金额的确定是一个难题。一般情况下,只能通过专业的鉴定机构鉴定后确定。

1、鉴定机构的选择

鉴定机构必须具备鉴定资质,符合鉴定范围。而且,鉴定人也要符合鉴定条件,鉴定证书在有效期内,鉴定人具备鉴定能力。

2、鉴定时机的选择

鉴定既可以在诉前进行,也可以在诉讼中,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一般来说,单方委托的鉴定,对方会提出异议,不认可鉴定结论。只要一方委托进行的鉴定没有大的程序问题,法院一般会采信。

当然,异议一方不认可鉴定结论的情况下,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一方如果既不认可鉴定结论又不申请重新鉴定,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3、鉴定依据的确定

作出鉴定的依据必须符合证据的三性,鉴定依据不合法,其结论将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诉讼中的鉴定,鉴定之前法院一般会组织双方对鉴定依据进行质证。

五、机动车贬值损失的主要类型

机动车的情况多种多样,各种情形下的贬值损失有所不同。

1、全新车的贬值损失

全新车分为在途运输中作为商品的机动车和刚购买行驶里程非常短的机动车。前一种是真正的全新车,是种类物,不是特定物,交通事故的发必然直接导致新车的销售价大跌。后一种是准全新车,车主的心理和情感会受到伤害,往往希望转卖,这种车再次销售价格也会打折。这两种情况下,机动车贬值损失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2、次新车的贬值损失

车辆使用了一定期限,这时发生交通事故受损,其贬值损失的诉求一般不易得到支持。

3、营运车的贬值损失

营运车其实也有全新车和次新车的区别,其贬值损失可以参照执行。

而且,营运车的安全性能要求更高,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很可能失去继续从事营运的资格,法院在对待营运车的贬值损失时,应当考虑其特殊性。

第三,营运车最大的间接损失其实是停运损失。这一点其实更容易得到法院支持。

六、支持机动车贬值损失的判断标准

从司法实务来看,法院在机动车贬值损失的认定上,坚持的原则是一般不赔,符合特定条件时,也可以支持。判断标准就是非结构性损坏不支持贬值损失。

具体来说,就是交通事故的损坏仅导致机动车油漆、配件等损坏,没有发生结构性损坏,机动车的性能和使用寿命没有明显降低,机动车贬值损失就不予支持。这种情况下机动车的损失,尽量通过4S店维修、使用原厂配件等方式进行修复,弥补其损失。

当然,司法实践中,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支持机动车贬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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