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发布:26日19时40分许,安阳市文峰区发生一起刑事案件,案件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犯罪嫌疑人赵某(男,30岁,文峰区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案件正在侦办中。
目击者声称一名男子在安阳市文峰区兴泰路上持刀伤人,将路边一名男孩砍伤。在周围群众报警期间该男子又接连伤害两人。
附近群众称凶手是文峰区人,可能患有精神病。他在现场情绪激动且持有一把20公分的刀,周围群众不敢上前阻止。该凶手在行凶之后企图自杀,然而被警方夺过凶器自杀未遂,目前已经被送去医院抢救。
精神病人是否入罪
针对该案有群众提出疑惑:如果这名男子真是精神病人,那么他是否可以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由此可见,精神病人是否入罪以及量刑要综合考虑精神病人在案发时的状态。而对于该男子是否为精神病,以及在案发时是否具有辨认以及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是交由法医进行专业鉴定得出的。
精神病人赔偿问题
在赔偿问题上,无论该精神病人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若对他人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其本人或者监护人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综上所述,精神病人在特定情况下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